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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10:04 来源:   点击:[ ]

公 示

根据自治区质监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项(自治区第二十八项)整改任务,现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1日。

一、整改目标

对2014年以来注册登记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给予注销或变更。

二、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做好燃煤锅炉注销和变更工作。对于中央督察组提出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47台锅炉, 自治区质监局在7月底之前全部予以注销或变更使用登记。 二是严格办理使用登记。严格按照《国十条》和《区十条》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不接受施工告知、一律不安排安装监督检验、一律不办理使用登记证。3.加强监督检查。三是指导督促各县市加大对燃煤锅炉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注销使用登记,将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四是规范检验。指导督促各检验机构不再开展不符合《国十条》和《区十条》规定燃煤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各检验机构应及时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三、整改完成情况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博州质监局已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项(自治区第二十八项)整改任务。

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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