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时间:2018年05月09日 10:33 来源:   点击:[ ]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作出的与企业相关的一些重要的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以归集和公示。博州人民政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2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24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自治州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函[2018]2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归集内容、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归集的路径和方法、企业信息的应用、保障措施及公示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一)方案编制的目的

为规范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和公示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推动行政机关信息数据整合共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方案编制的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2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240号)有关部署为依据制定该方案。

二、工作目标

《方案》是为了解决社会共同参与,建立起信用的监管,通过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便于广大消费者和市场交易对象快捷、全面地掌握某一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所获得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它的经营状态,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企业及行业协会了解市场状况,更有效配置资源,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为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二是根据自治区政府部门涉企业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本部门应当归集的涉企信息。依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于企业名下。

三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应当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三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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