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㈠目的意义。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是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儿童群体,是社会最关注的对象之一。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㈡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31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㈠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第二部分:保障范围。明确困境儿童定义,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都属于困境儿童范畴。明确困境儿童主要包括三类并分别对每类困境儿童进行了细化:
困难家庭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或患重病(艾滋病及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造成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自身困难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期间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流浪儿童。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保障;加强教育保障;加强监护责任保障;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保障。二是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建立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发挥群团组织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落实部门责任。三是强化能力建设。四是营造社会氛围。
㈡主要条款。
1.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是加强基本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落实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临时救助等政策。
二是加强医疗保障。对于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提高封顶线,并按照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年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三是加强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并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免费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四是加强监护责任保障。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也纳入集中收养范围。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帮助。
五是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保障。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脑瘫、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及时纳入救助保障项目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2.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残联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库,实行“一村(居)一册”“一人一档”,定期摸排,动态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据困境儿童实际生活境况,及时动态变更福利待遇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1名社区工作者或委员任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及时收集、登记、上报辖区内困境儿童及家庭信息,帮扶困境儿童落实福利保障政策。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切实履行协作联动机制职能,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三是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可以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村级幼儿园、家长学校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可以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可以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军人、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