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15:40 来源:   点击:[ ]

职权编码

652700201XK00300

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子项

办理数量

26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法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44)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新发改环资﹝2017304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各地(州、市)两级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之前,需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5000 吨标准煤(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各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跨地(州、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申请。2.审查阶段: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3.决定阶段: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4.送达阶段: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印发并送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5.事后监管阶段: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2.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

责任主体

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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