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新发改环资﹝2017﹞304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各地(州、市)两级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之前,需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5000 吨标准煤(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各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跨地(州、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