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19:45 来源:   点击:[ ]

职权编码

652700401XK00100

职权名称

项目

权限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子项

办理数量

0

公开范围

部门内部公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10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拆除人防工程条件。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定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执法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主体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上一条:权限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