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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700403XK00100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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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二、下放实施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㈦农牧业机械管理局;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部门。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业务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博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
⒈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实施对象提供的办学申请书、组织机构、教学设施及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⒉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实施对象提供的材料,办学地实地查看调研,并提出审查意见。 ⒊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实施对象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证书。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退回申请。 ⒋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将实施对象提供材料装订成册予以保留,定期对学校及办学情况进行检查。 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⒉《关于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新农牧机监字〔92〕10号):一、对审查合格的学校(班)颁发“培训许可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⒈对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 ⒉在受理过程中或在审核、决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⒊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核义务,对应该批准的不批准,或者不应当批准的予以批准。 ⒋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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