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减轻部分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二代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达沙替尼、尼洛替尼)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科学确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作为特殊药品的供应机构,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患者购药费用结算方式等相关事宜。实行责任医师管理,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进行认定,包括诊断、评估、开具处方和随诊跟踪等各个阶段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有关(慈善)救助机构申请办理药品援助项目手续等。
二、将苯丙酮尿症食疗(含检查、复诊费、蛋白粉等)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管理。
三、各统筹地区应将上述两种疾病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一并计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上述两种疾病参保患者保障待遇原则上应不低于原新农合标准。
四、本通知原则上自各统筹地区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执行。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差异,要妥善应对群众关切,解决突出矛盾,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贡献积极力量。执行中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