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新发改函〔2017〕26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价格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现就完善我区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即以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0%。
三、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按照当地1-12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8%计发。
(二)计算方法
1.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启动联动机制的,超出3.5%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发放1倍临时价格补贴。
2.按食品价格启动联动机制的,超出6.0%的部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不足2个百分点的按2个百分点计算),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发放1倍临时价格补贴。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的当月同比涨幅,同时满足联动启动条件的,按照最高倍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不重复测算发放。
(四)价格临时补助标准随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而变动。
四、补贴的发放办法和资金保障
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月开始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临时价格补贴与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并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在向失业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格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终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联动机制的施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新发改函〔2017〕26号)文件精神,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月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工作中如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的制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1〕109号)文件不再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