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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知识问答

时间:2017年06月08日 12:32 来源:   点击:[ ]

1、实施集资建房有何意义?

答:鼓励和发展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推进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同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种住房样式,是在现阶段有效解决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的一种有效形式。

2、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的必要性有哪些?

(1)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解决住房待遇上的公平问题;

(2)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解决好干群关系、党群关系;

(3)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角度出发,严肃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

3、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1)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2)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3)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4)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5)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6)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8)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9)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10)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4、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1)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2)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隐瞒不报、查而不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5)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5、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共分几个阶段?

答:三个阶段分别为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抽查阶段、汇总总结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要求各单位将汇总表、相关材料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10日前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点抽查阶段的工作从9月20日至11月15日完成。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

汇总总结阶段的工作是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州规范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6、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这里要求每个职工都得填写,包括离退休职工,而调出的职工在调入单位填报。同时要求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房改办主要是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记载情况,对职工是否已购买过房改政策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办理退房手续或按规定补交住房差价款手续。

(3)各单位对按规定需要补交住房的差价款的在房改办办理核算手续,确定住房补交金额。由单位向职工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单位完成职工住房审核及补缴手续后,根据本单位摸底调查的情况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的内容,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单位统一上交专户的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地点在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楼。电话:2318744

7、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这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纲领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

8、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9、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规定,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职工住房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10、集资建房对象有哪些?

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11、集资建房价格怎样确定?

答: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12、单位集资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

13、集资建房与房改优惠售房有何差别?

答:房改优惠售房和单位集资建房都是房改的重要形式之一,但两者所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房改优惠售房主要享受了4项折扣:即一次性付款折扣20%,现住房折扣1-5%,边疆地区折扣8%和工龄折扣(全疆最高每年每平方米3.8元),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房优惠政策。而集资建房是享受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房优惠政策,即免征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配套费3%、建房中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两者与社会商品房价格比较,集资建房价格占商品住房价格的60%左右,房改房价格占35%左右。

14、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差别?

答: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建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所区别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面积标准不同。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自治区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仍然按照39号文件规定的房改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职工购买控制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二是优惠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内,而单位集资建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不存在经营销售利润。三是购房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主要是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以及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且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15、已购房改房上市后,该户家庭能否再次购买房改政策性购房?

答:1999年4月22日,建设部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就集资建房的政策属性予以明确,第十三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自治区范围内单位集资建房享受的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属房改政策性住房。

16、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答:2006年3月11日,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就规范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在清房过程中,应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将集资建房按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二是“为规范自治区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今后,凡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家庭应是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当地房改部门要出具并界定允许参加集资建房的证明”。同时“凡违反上述规定拒不纠正的,按违纪论处”。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外;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1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是否违规?

答: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一般指单位通过委托开发商代建、与开发商或其他单位联合建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土地,代建单位或联建单位承担全部或承担部分建安成本,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住房的情况,或是单位再以低价或无偿提供给职工住房的情况,其实质是利用国家土地资源变相搞实物福利分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规定,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当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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