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窗口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人员查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窗口首席代表出具《现场验收通知书》,并协调州商务局对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步: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步:根据现场验收通知书同意的,窗口首席代表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上交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二、申请条件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窗口办理备案登记。
三、 申报材料
1.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在半年内办理的验资报告;
4. 酒类经销合同和经销授权书;
5. 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6. 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7. 酒类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8. 熟悉酒类业务的工作人员,及酒品鉴定员培训上岗证;
9. 进口酒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各1份。
四、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六、 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