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在博州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申报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否收费:否
四、承诺时间(天):20天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六、办理地点: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二楼)
七、联系电话:0909—2271010
八、网址:http://xzfw.xjboz.gov.cn
九、监督投诉电话:2271100
温馨提示: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办理业务,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