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
(餐饮服务环节)
一、申请条件:
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
1.新办申请
1.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1.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5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无营业执照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6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
1.7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8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式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1.9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当提交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1.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1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12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还应当提交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1.13连锁企业门店还应当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说明;
1.14加工经营场所在500m2以上(大型餐饮以上)或者就餐场所无通风、排气装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还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1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变更申请
2.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延续申请
3.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3.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4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3.5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补证申请
4.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4.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注销申请
5.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5.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5.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是否收费:否
四、承诺时间(天):20个工作日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办理地点: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二楼)
七、联系电话:0909—2271028